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案外人):童云,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沈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平,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亮,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蓝山雅居15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孙建新,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杨秀玲,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史馥芹,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王世刚,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再审申请人童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建新、杨秀玲、史馥芹、王世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童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