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云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浦街沿江南路115号203。
法定代表人:潘伟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宏望,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兴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浚,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锦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浚,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云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成、郑乃明、陈锦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云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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