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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3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4栋裙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宁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18号。
法定代表人:胡飞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飞,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伦,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某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珍爱网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涉案商标“伊某情感”具有一定的传播度和影响力缺乏证据证明。伊某文化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伊某情感”商标在百度网站上获得了良好的推广效果,相关新闻报道多数并未体现“伊某情感”四个字,伊某文化公司也从未将“伊某情感”作为商标使用。从传播度上看,相关新闻报道的点击量、阅读量以及网友互动量均为个位数,基本为零,因此,伊某文化公司及“伊某情感”并未产生一定的传播度。(二)原审判决认定珍爱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符合伊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伊某文化公司起诉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某情感”四个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起诉珍爱网公司设置关键词和引导会员注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伊某文化公司认为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某情感”栏目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提起的也是商标侵权之诉,而二审法院将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某情感”四个字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实有不当。(三)原审判决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被控侵权行为,即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某情感”四个字的行为,所引发的为商标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原审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一般逻辑。伊某文化公司的“伊某情感”商标所具有的均是负面影响力,而珍爱网品牌影响力大、会员量大,不存在利用“伊某情感”谋求不正当交易机会的客观事实,消费者选择珍爱网公司的情感服务,是基于“珍爱网”的品牌效应和感染力,而非伊某文化的影响力。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伊某文化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伊某文化公司与珍爱网公司的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对象等具有相似性、交叉性和重合性,属于同种服务,具有竞争关系。伊某文化公司经过多年的推广经营,令“伊某情感”商标具有独特和唯一的商业辨识度,具有大量潜在的网络用户群体和网络搜索流量,拥有可观的经济价值。珍爱网公司将“伊某情感”作为栏目名称,是一种“攫取网络流量”的“搭便车”的行为,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系故意行为,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伊某文化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认为珍爱网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珍爱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原审判决未超过诉讼请求,珍爱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本院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珍爱网公司将“伊某情感”设置为“珍爱网”栏目名称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伊某文化公司的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伊某文化公司系第17555818号“伊某情感”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在第45类包括“婚姻介绍”在内的类别。珍爱网公司在珍爱网上提供的主要服务为婚姻介绍,与第17555818号“伊某情感”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系属于同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属性是其标识性。本案中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某情感”作为栏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本案的核心。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某情感”系在其网站四级网页,且字体较小,但在栏目介绍中载明“伊某情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伊某情感信息,在这里你有大量的伊某情感会员可以选择,征婚交友方便快捷,是你找对象的理想网站,欢迎访问伊某情感触屏版”等内容。综合来看,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珍爱网”的该栏目与伊某文化公司的“伊某情感”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容易产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商标性使用。界定相关公众是否产生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服务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故珍爱网公司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伊某文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原审法院考虑珍爱网公司和伊某文化公司各自的知名度及栏目名称使用方式,认为该栏目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因不影响判决结果,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珍爱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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