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恩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增清,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帅,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
负责人:于型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靖尧,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靖尧,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中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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