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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兴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宝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肖,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晗,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长空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明,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杨占元
再审申请人河北九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林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杨占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九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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