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刘光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博宇,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港航管理站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亚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通航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宏宇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尚妍
法官助理邓江源
书记员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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