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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立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大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秋黎凤,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黎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苑公司)与再审申请人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以下简称纺研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虽认定了纺研所违约的事实,但以“因嘉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纺研所主张违约金,故纺研所关于其不应向嘉苑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之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由,驳回嘉苑公司诉请的损失赔偿,显然于法有悖。二、二审判决认定纺研所“部分违约”与事实不符,其应属“全部违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纺研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纺研所构成违约缺乏证据,且与事实相悖。案涉项目不能开发的责任不在纺研所,更与纺研所没有交付部分房屋钥匙没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认定纺研所违约导致房屋不能按时拆除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与嘉苑公司自认的事实不符。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纺研所于2016年7月1日行使合同解除权已经生效。二审法院判令纺研所承担1000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纺研所无过错,嘉苑公司应支付剩余搬迁补偿款3609686.7元,并赔偿合同解除后拒不返还土地及房屋造成的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嘉苑公司、纺研所的申请再审理由,对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纺研所(甲方)与嘉苑公司(乙方)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盛世嘉苑”“联合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自2014年1月1日起,清退科服楼、办公楼及约20亩用地范围经营租赁户,春节前将钥匙交给乙方,其中巨业公司所租房屋等待拆迁许可证办理后两月内甲方将钥匙交给乙方。从交钥匙起渭阳路约20亩土地及地面附属物交乙方管理。乙方接管土地房屋后,不得进行开发以外的转让租赁活动,应在一年时效内开工建设,若2014年12月31日仍未开工,双方解除合同,各自不承担经济责任。”纺研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向嘉苑公司交付了科服楼和其他出租房屋钥匙,二审判决纺研所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充分。
嘉苑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纺研所向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返还补偿金、赔偿实际支出以及资金占用费等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嘉苑公司主张的补偿金6890313.3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他支出822060.41元予以支持,并判决纺研所支付违约金150万元。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认为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则违约金的性质是双方预约的损失赔偿额,并结合嘉苑公司的实际损失额及纺研所的违约行为仅为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顺利进行的原因之一的客观事实,在对嘉苑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的情况下,对其在违约金之外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纺研所违约,二审判决认定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盛世嘉苑”“联合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纺研所不享有约定的单方解除权,依据充分。
纺研所虽然主张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其针对该项主张并未提出任何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亦未明确指出哪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综上,嘉苑公司、纺研所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宇羿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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