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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高新、郑斌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魏高新,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薛善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龄,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俊,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斌,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北市文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塘尾道64号龙驹企业大厦7楼C室。
代表人:薛善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福州新思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薛善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娟,女,1959年2月27日出生,美国国籍,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再审申请人魏高新因与被申请人郑斌、三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业公司)、福州新思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王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高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证人郑滨伪造薛善文及其他股东的签名,且郑滨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审法院无权认定郑滨主观上存在侵占三业公司权益的故意。郑滨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魏高新与三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成立并合法有效。三业公司及郑滨均确认已将新思维公司的印章、证照以及运营手续移交给魏高新。(二)本案被告系三业公司,并非郑滨个人,郑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民事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郑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三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分开处理。(三)应支持魏高新关于办理新思维公司股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王娟和郑滨与郑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担保,应认定为无效。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高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郑滨并非三业公司代表人,其在掌握三业公司印章期间,私自向郑斌、魏高新、王娟转让新思维公司的股权并收取巨额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其他私人用途,二审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侵占三业公司权益的故意、已涉嫌经济犯罪并无不当。郑滨签订本案所涉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侵占他人财产,合同是其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正确的。
魏高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高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奚向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英林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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