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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华疏浚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香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建华疏浚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振海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HONGKONGEVERGLORY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FZ20202105室。
代表人:刘用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浩,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中国再保险大厦。
一审第三人:谭鼎钊,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一审第三人:谭鼎城,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建华疏浚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香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谭鼎钊、谭鼎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建华公司以其与谭鼎钊、谭鼎城已就“和兴888”轮打捞费达成支付和解,且谭鼎钊、谭鼎城已付清打捞费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华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建华疏浚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晓旭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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