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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真、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怀真,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监事,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卫,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民族大街东侧(宝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义,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呼青芳,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址,系李怀真之妻。
再审申请人李怀真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呼青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怀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纪忠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丁广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田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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