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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沾化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华能沾化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沿河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殿友,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605号(自编18号西华海军仓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桂康金属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搓路七亩地。
法定代表人:麦土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征,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能沾化热电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广州市桂康金属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潘勇锋
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亚菲
书记员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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