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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二区26幢5层。
法定代表人:叶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亚男
                                                    书记员    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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