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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刁希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炜,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号2号。
法定代表人:孙白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炜,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
负责人:黄宪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西宁,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数码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多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京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多元数码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截止2016年3月20日,多元数码公司应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19969284.06元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标准以及多元数码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金额,截止2016年3月20日,多元数码公司实际欠付的利息金额应为65635558.03万元;二、多元数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崇文支行)借款有着特殊的历史沿革,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上市时曾承诺核销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但其却违反承诺,诱骗多元数码公司不断以“借新还旧”、“承债”等名义继续贷款,并违规将有充足担保的“优良贷款”列入“不良贷款”剥离给财政部,属于对无效贷款的无效剥离。
湖南多元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民终2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称:一、根据2004年7月28日抵押权人农行崇文支行与债务人多元数码公司、抵押人湖南多元公司分别签订的编号为(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0号、(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湖南多元公司为债务人自2004年7月29日至2006年7月28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5415万元〔(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0号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和4410万元〔(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4号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湖南多元公司只在9825万元限额内对多元数码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超出部分湖南多元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二、根据已生效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33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7号民事判决,法院已经判决湖南多元公司对多元数码公司就(崇文)农银借字(2005)第304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贷款本金、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22836373.42元利息,以及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案判决湖南多元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当在最高担保限额982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金额予以扣减,即湖南多元公司只在不超过55413626.58元范围内对多元数码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华融北京分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多元数码公司、湖南多元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在于:一、多元数码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截止2016年3月20日,多元数码公司应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19969284.06元,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否成立;二、多元数码公司主张农行上市时曾承诺核销其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却违反承诺,诱骗其不断以“借新还旧”“承债”等名义继续贷款,并违规将有充足担保的“优良贷款”列入“不良贷款”剥离给财政部,属于对无效贷款的无效剥离,是否成立;三、原审法院判决湖南多元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超过其应承担的最高担保限额。
一、多元数码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截止2016年3月20日,多元数码公司应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19969284.06元,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否成立问题。
本院认为,多元数码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截止2016年3月20日,多元数码公司应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19969284.06元,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基础。多元数码公司逾期还款后,农行崇文支行多次向其送达《逾期催收通知书》,多元数码公司均已签收,且对农行崇文支行送达的逾期催收通知书上记载的本金及依照《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数额未提出异议。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的财驻京办证字〔2015〕2号《审核证明》附件清单中,包括了多元数码公司涉案债务余额7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涉债权转让后,农行北京分行与华融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在《金融时报》上联合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亦记载了明确的本金和利息总额,多元数码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融北京分公司主张的截止2016年3月20日,多元数码公司应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19969284.06元,并无不当。
其二,原审法院的认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农行崇文支行与多元数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华融北京分公司主张的截止2016年3月20日,多元数码公司应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支付的利息金额为119969284.06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多元数码公司主张农行上市时曾承诺核销其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却违反承诺,诱骗其不断以“借新还旧”“承债”等名义继续贷款,并违规将有充足担保的“优良贷款”列入“不良贷款”剥离给财政部,属于对无效贷款的无效剥离,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多元数码公司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农行崇文支行的承诺、诱骗行为,且在多元数码公司逾期还款后,农行崇文支行多次向其送达逾期催收通知书,多元数码公司均已签收,亦表明农行崇文支行并未放弃案涉债权。
三、原审法院判决湖南多元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并未超过其应承担的最高担保限额。2004年7月28日抵押权人农行崇文支行与债务人多元数码公司、抵押人湖南多元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0号、(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湖南多元公司自愿为多元数码公司自2004年7月29日起至2006年7月28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包括人民币贷款),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5415万元〔(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0号合同中约定数额〕和4410万元〔(崇文)农银高抵字(2004)第124号合同中约定数额〕提供担保。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从上述合同约定的文义来看,案涉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最高债权额限度为债权本金金额(9825万元)与相应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此种最高债权额确定方式亦与农行崇文支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向债务人多元数码公司发放了9800万元贷款的事实相符。在扣除(崇文)农银借字(2005)第304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审法院判决华融北京分公司就多元数码公司的案涉全部债务,对湖南多元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超过湖南多元公司应承担的最高担保限额,并无不当。湖南多元公司主张其应在9825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故对其该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昱
书记员  毕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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