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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原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沈爱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宗维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士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亮,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王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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