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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青岛高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4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哥本哈根市1263埃斯普兰那登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安妮•彼得堡歌和卡罗琳•彭托皮丹,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高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华银大厦1903户。
法定代表人:宋兴福,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2201户。
法定代表人:张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高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美国的关联公司就案涉相关争议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载宇
审判员  侯 伟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训民
法官助理丁一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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