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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汇特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0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汇特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校前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邱建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深圳市宏腾通电子有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社区长兴科技园第**栋**层6层。
法定代表人:卢兆玲。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汇特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某某、一审被告深圳市宏腾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欧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7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可以证明欧某某和汇特公司已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中,欧某某与汇特公司已经在本案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在和解协议中汇特公司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因此,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审查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东莞市汇特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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