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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政允海洋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2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遂溪县政允海洋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港门镇石角村委会排塘村**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明,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廖洪,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李超,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再审申请人遂溪县政允海洋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何李超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7)粤民终1336、133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认定何李超只要办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即已达到合作社应付款的条件。1.错误地将何李超与合作社签订的《渔船买卖合同》约定的“购置并拆解渔船”交易方式理解成“购置渔船”交易方式。单纯的“购置渔船”不涉及渔船拆解。合作社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单纯购置每艘小渔船,而是购买何李超多艘小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累积起来再申报新造一艘大功率的大渔船。购置并拆解渔船的交易流程为: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双方办理拆解手续,获得拆解证明;卖方注销该艘渔船相关证书;买方凭上述手续及证明申报累计使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直至新造大渔船。2.根据《渔船买卖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合作社支付每一艘渔船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办出该艘渔船转移拆解手续给买方。而办理转移、拆解手续均须双方当事人配合共同办理,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渔业行政部门的办事许可条件及相关法规规定。3.合作社认为,卖方必须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及拆解证明,且均交付于买方,买方才需付款。转移拆解手续是两个程序,一个是在先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另一个是在后的拆解手续,应由双方配合在买方所在地渔业部门办理。二审判决认定拆解转移手续就是转移手续,明显错误。购置并拆解渔船有明文法规规定办事程序。首先由渔船所有人与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再提交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等证书和文件到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遂溪县海洋渔业局)办理拆解申报。何李超并未交付任何船舶证书给合作社,也未通知合作社办理拆解手续,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都未交付给合作社。该转移证明一直在何李超手里就是明证。合作社无法申报拆解涉案船舶,陷入根本不可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巨大风险。4.二审判决错误理解遂溪县海洋渔业局《关于遂溪县政允海洋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要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意思。《回复》意见为拆解手续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并未规定由买方自行办理。拆解手续不是买入手续。5.合作社拿不到涉案渔船的相关手续,无法开展进一步的渔船拆解工作。故应认定《渔船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由买方自行办理渔船拆解无效。该约定与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冲突,也违反《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6.何李超不顾合同约定,曲解转移手续即转移拆解手续,利用合作社需要融资的短板以及对转移拆解手续流程的不了解,借口合作社无支付能力拒绝交付《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不但不通知船主梁志兵与合作社配合共同办理拆解手续,反赖合作社反悔。何李超不愿意先行垫付款项给船主梁志兵,导致梁志兵不配合办理拆解手续,何李超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后果。合作社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合作社的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二审判决认定合作社未支付涉案购船款构成违约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何李超与合作社签订了《渔船买卖合同》,双方就合作社何时应支付购船款产生争议。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待甲(何李超)乙(合作社)双方办理每一艘渔船转移拆解手续给乙方,乙方当天一次性付清该船船款给甲方;至最后一艘渔船办理拆解转移手续当天再付清所有渔船的船款给甲方。据此,合作社应在何李超办理涉案渔船的转移拆解手续后支付购船款。对于转移拆解手续的理解:第一,根据《渔船买卖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何李超负责在3个月之内办理完毕所有拆解转移手续给合作社,待合作社安排具体时间报拆每艘渔船同时并办理完毕拆解证出来给何李超后,何李超负责1个月内注销所有手续给合作社。可见,拆解转移手续是在报拆渔船之前完成的。第二,经广州海事法院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的渔船转让流程为,卖方渔船在开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后,由买方向其所在地渔业局申请办理拆解手续。据此,买方申请办理拆解手续之前应办理的手续即是开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第三,合作社二审提交的《回复》显示,跨县买入本县渔船应在当地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后,买入方凭有关资料到遂溪县海洋渔业局申请办理买入手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亦载明“申请人办理购置手续凭证”。该事实表明,渔船买方负责到其所在地渔业局申请办理买入手续。综合上述证据及案件情况,何李超办理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后,合作社即具备了购入渔船的申请条件。二审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转移拆解手续即是何李超办理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并无不当。合作社主张何李超不仅应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还应当将渔船的所有权转移至合作社名下,并将渔船拆解完毕,合作社才应支付相应的买船款,与双方约定不符。何李超向案外人梁志兵购买了渔船,并与合作社一同前往该渔船所在地渔业局申请开具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合作社称何李超不配合其办理拆解手续缺乏事实依据。何李超办理了涉案渔船的转移拆解手续后,合作社支付购船款的条件即已成就。何李超请求合作社支付相应的买船款,合作社一直未支付,构成违约。二审判决认定何李超依据定金罚则不退还定金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遂溪县政允海洋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珂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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