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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银川金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中阿之轴(北)路227号保险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笃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肖,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15号民生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宁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阅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对本案责任承担主体构成实质影响,足以推翻原判决。海阅公司提交《金凤工业集中区移交银川经开区协议书》《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据各一份,证明2018年2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已将金凤服务中心整建制移交给了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因此,金凤服务中心存续期间产生的包括案涉工程款在内的债务,应由继任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同时,一、二审判决遗漏实际责任主体金凤服务中心,认定海阅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委托方并承担责任,事实认定及程序均错误。2.海阅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主体,合同亦未约定其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一、二审判决海阅公司对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本案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建投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不存在海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情形。海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程序终结后,2019年3月27日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控宁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二审判决海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根据查明事实,2013年海阅公司与北控宁生公司、建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阅公司将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工业集中区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内外装修工程委托北控宁生公司代建,建投公司具体施工建设。后该工程于2014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案涉三方签订《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24944274.8元。截至2017年10月,北控宁生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8862390元。因海阅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其委托北控宁生公司代建,建投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现北控宁生公司拖欠工程款,一、二审判决海阅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及委托方,对北控宁生公司下欠工程款6081884.8(24944274.8-1886239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妥。海阅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案涉工程系金凤服务中心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实际责任主体应为金凤服务中心,一、二审判决未将其追加为当事人程序错误,同时海阅公司提交《金凤工业集中区移交银川经开区协议书》《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新证据,拟证明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原金凤服务中心已整体移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为案涉工程的责任主体。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海阅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其委托北控宁生公司代建,由建投公司具体施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上述三方又进行了竣工结算,海阅公司全程参与工程的发包与结算过程,一、二审判决确认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认定事实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妥。虽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金凤服务中心曾有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但不能据此认定金凤服务中心系案涉工程的责任主体,亦不能确认金凤服务中心的整体接收方开发区管委会系实际责任主体,故对海阅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其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为案涉工程实际责任主体错误及遗漏当事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邹军红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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