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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聚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聚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镇和平路南段心雨小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利,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中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北段(瑞梦印务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北侧朝阳大街南侧高新大厦**座**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潼关县聚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南中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潼关县聚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文博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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