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女。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
负责人:于型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靖尧,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靖尧,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立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1月9日,张立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立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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