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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斌、林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文斌,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莹,女,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娜,女,1957年11月16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11号源隆花园C梯6B。
再审申请人侯文斌、林莹因与被申请人王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侯文斌、林莹共同申请再审称,一、侯文斌与王莉娜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仅凭借条、短信记录、录音资料、案外人施某的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的规律性就推定案涉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一)侯文斌从未向王莉娜借款,王莉娜也未将款项交付给侯文斌,双方之间并无任何直接经济往来,侯文斌与施某之间的款项往来与本案无关,与王郑权华更不相识,原审法院未查清施某和王郑权华之间的款项往来关系。(二)借条仅是侯文斌拟向王莉娜借款,拟定偿还计划也仅为彰显借款诚意,不能证明借款已实际发生,否则款项往来根本无需通过施某的账户操作。(三)施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应被采纳。且无论是短信还是录音,侯文斌从未明确承认过案涉借款关系,“嗯”仅是日常通话的语气词,之所以未否认,是因为施某与侯文斌之妹系多年好友。(四)原审法院以侯文斌向施某的部分汇款时间和金额与侯文斌应付王莉娜的利息基本吻合来反推案涉借款关系存在,逻辑错误。二、原审法院根据不完整、不充分的证据链认定案涉借款关系,并在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借款的情况下才生效,而根据证据规则,应由王莉娜承担此举证责任,但其未能充分举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案涉债务因已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莉娜也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林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王莉娜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侯文斌与王莉娜之间是否存在案涉借款关系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侯文斌于2014年11月14日向王莉娜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中不仅载明借款金额,还就还款计划作出具体安排,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其次,从证人施某与侯文斌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以及王莉娜、施某与侯文斌三人的谈话中反映出,侯文斌对案涉借款关系并不持异议,仅表示当时还款有难度。再次,王莉娜与侯文斌之间虽无直接款项往来,但证人施某明确表示其与侯文斌之间的部分银行转账交易往来的法律后果归属于王莉娜,并已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侯文斌汇付给施某的部分款项在时间和金额上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与王莉娜主张的案涉借款利息基本相合。侯文斌未能就其上述出具借条、汇付款项等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基于以上事实分析,原审法院认为王莉娜的举证已具高度可能性,可以证明其与侯文斌之间存在案涉借款关系,并根据案涉借条出具的时间和侯文斌的汇款情况,据实判令侯文斌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侯文斌和林莹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林莹在本案一审期间的答辩理由及二审上诉理由中均仅对候文斌与王莉娜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提出异议,并未针对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尤其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一审已经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林莹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亦无相应明确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二审法院据此判令维持林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一审判决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侯文斌、林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文斌、林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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