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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5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101、201室。
负责人:于型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靖尧,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靖尧,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伟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1月9日,王伟强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伟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伟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宋 冰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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