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蓝鲸悦海(张家口)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符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青,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鲸悦海(张家口)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胜利中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蒲,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蒲,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蓝鲸悦海(张家口)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悦海公司)、蓝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港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所扣减的质保金140万元及对应利息应返还给港源公司。(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保修金返还时间没有强制规定,从起算日起按照一年、二年期间分两次返还保修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法有效。(二)案涉室内外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载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不适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保温工程最低保修期限5年的要求。(三)返还质保金与质保期责任承担不冲突,如果装修工程中局部对防水和保温有要求的部分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仍可向港源公司发出维修通知要求履行质保义务。(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期限已满,蓝鲸悦海公司和蓝鲸集团公司应全额支付质保金。综上,港源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蓝鲸悦海公司辩称,二审判决对质保金和质保期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港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一)案涉工程为室内室外装修工程,一部分为屋面防水工程与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一部分为非屋面防水工程与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质保期为五年。(二)我国实行国家强制最低保修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与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与保温工程的最低质保期为五年,当事人约定低于五年无效。(三)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是法律常识和社会常识。
蓝鲸悦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蓝鲸悦海公司垫付的工程维修费用33367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该款经第三方张家口中实工程造价验审有限公司审计确认,且发生在2018年5月26日《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之前。(二)港源公司应当赔偿工期延误的损失。工期延误时间明确、责任明确、造成的损失明确,工期损失赔偿在施工合同第9条有明确约定。
蓝鲸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蓝鲸集团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签订方和发包方,发包方为蓝鲸悦海公司。蓝鲸集团公司和蓝鲸悦海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付款计划说明》中有关蓝鲸集团公司付款的约定属于第三方代付款,第三方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五条规定,仍由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质保金的返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八条“付款办法”第4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在1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在2个月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完成审核,十五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修期起算日起满1年后,发包方支付结算总价的3%,保修期起算日满2年后,发包方支付结算总价的2%”,本案中,案涉工程虽已交付使用,但并未进行竣工结算,港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双方直至2018年5月26日才达成《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再者,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自交付使用后,蓝鲸悦海公司一直在主张有质量问题,维修情况及修复费用尚不能确定,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无效虽然不当,但判决仅返还部分质保金,比较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再审的情形。
第二,关于应否扣减工程维修费用33367元。蓝鲸悦海公司主张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33367元工程维修费用,该笔费用虽然经第三方张家口中实工程造价验审有限公司审计,但根据蓝鲸悦海公司主张,该笔费用有部分尚未支付,对于其主张已经支付的部分也未能提供支付凭证,故无法认定该笔维修费用实际发生,二审判决未予扣减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应否支付延期交工损失901333.33元。蓝鲸悦海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延期交付,港源公司应赔偿其延期交工损失。此主张能否成立,需要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延期交付、延期交付的原因、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等,是一个独立的诉请,需以反诉或另诉方式提出。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第四,关于蓝鲸集团公司应否对本案工程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从案涉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结算来看,蓝鲸集团公司均有不同程度的参与。蓝鲸集团公司与港源公司签订的《付款计划说明》中约定“春节前蓝鲸集团支付港源公司1000万元至2000万元”、“待审计完成后按月支付,至2017年底支付完毕”,明确表达了其同意对欠付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的意思表示。《付款计划说明》由蓝鲸集团公司自己签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蓝鲸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港源公司、蓝鲸悦海公司和蓝鲸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蓝鲸悦海(张家口)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蓝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禹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