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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临沂鲁南花卉市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玲,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东,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鲁南花卉市场,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杨传芳,该市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吕全红,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鸣,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启,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十瑞百兴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吕全红,该服务中心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玲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鲁南花卉市场(简称鲁南花卉市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十里堡居委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启,临沂市罗庄区十瑞百兴市场服务中心(简称百兴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鲁南花卉市场所属土地被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在征地过程中,十里堡居委会直接与李玲就商铺搬迁问题进行协商并组织具体的搬迁工作,十里堡居委会实质为市场的产权人及管理人。2019年4月7日十里堡居委会向李玲下达了《鲁南花卉市场拆迁临时安置通知单》,该证据能够证明鲁南花卉市场的实际管理主体及所有权人系十里堡居委会,鲁南花卉市场与十里堡居委会之间既存在场地租赁关系,又存在市场的承包关系。因此,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十里堡居委会应当与鲁南花卉市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鲁南花卉市场的财产产权人是十里堡居委会,居委会同时系摊位的第一出租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花卉市场的建设始于2005年,市场建成后整体出租给了由居委会投资成立的鲁南花卉市场。作为鲁南花卉市场的产权人,十里堡居委会有义务向之后的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出租标的物,在有多个承租人的情况下也有义务监管标的物之间处于安全的状态。十里堡居委会不但是市场的出租方,同时是资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其对于花卉市场具有财产安全管理的义务。在居委会与鲁南花卉市场签订的《花卉市场租赁经营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居委会权利义务中双方约定“居委会对临沂鲁南花卉市场使用标的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另外在该条第二款临沂鲁南花卉市场权利义务中又约定“临沂鲁南花卉市场不得随意改建市场内建筑,或者在市场内新添建筑,确需改建或新添应取得村委同意”,还约定临沂鲁南花卉市场“不得对大棚随意改造”。以上约定说明了改造行为需征得十里堡居委会同意,同时十里堡居委会对于改造具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居委会作为产权人和出租人怠于履行产权人及出租人的义务是造成火灾事故的因素之一,一、二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认定居委会与鲁南花卉市场签订的合同,认定居委会不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鲁南花卉市场的投资主体十里堡居委会与承租主体鲁南花卉市场主体混同,二者责任无法分清,应当对火灾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及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十里堡居委会与鲁南花卉市场对李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主要是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情况,依法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责任比例等。原审法院根据临沂市公安消防支队罗庄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花卉市场A区32号鱼馆,起火原因为A区32号鱼馆锅炉房铁皮屋顶上方铝导线短路故障,A区32号鱼馆承租经营人、短路电线的所有人张玉启因对用电负有控制和管理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过错,应当对李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综合考虑鲁南花卉市场系市场的管理者,根据《临沂鲁南花卉市场租赁合同书》《摊位升级改造施工协议》,各业主摊位的改造和建设需经鲁南花卉市场安排及验收,张玉启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明市场的电线线路铺设、改造均由鲁南花卉市场负责并实施,且市场夜晚实行封闭式管理,只能由鲁南花卉市场人员进行管理,当晚失火后鲁南花卉市场未能及时发现和扑救,导致火势蔓延、损失扩大等因素,认定鲁南花卉市场对火灾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失存在较大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基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以及火灾损失鉴定结论,原审法院判令鲁南花卉市场承担火灾造成损失6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玲财产损失2134276.2元,张玉启承担损失40%,赔偿李玲财产损失1422850.8元,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李玲系与鲁南花卉市场签订《临沂鲁南花卉市场租赁合同书》而入租市场,鲁南花卉市场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因素,对李玲关于十里堡居委会、百兴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李玲申请再审提出十里堡居委会与鲁南花卉市场存在主体混同,十里堡居委会实质为案涉市场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十里堡居委会应与鲁南花卉市场共同对李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十里堡居委会与鲁南花卉市场是否存在主体混同问题不属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李玲可依法另行主张。李玲申请再审新提交的由十里堡居委会出具的《鲁南花卉市场拆迁临时安置通知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李玲申请再审提出的本案应依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判令十里堡居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李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杰
审判员  万挺
审判员  汪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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