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赵衍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新,北京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97号。
负责人:梁科杰,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武帮勇,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审被告:朱爱芹,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审被告: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武帮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王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济南分行)及原审被告武帮勇、朱爱芹、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西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王西建筑公司通过行政诉讼再审,于2019年7月15日取得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再24号、25号行政判决书,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两份再审行政判决认定肥城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抵押登记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的事实,仅因本案二审判决确认了恒丰银行济南分行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系善意取得且无重大过失,抵押权依法设立。因此本案所涉抵押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抵押权不成立,恒丰银行济南分行不能取得对涉案土地和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二)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是基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行终19号、20号行政判决结果,认定王西建筑公司要求撤销他项权登记无法律依据。王西建筑公司现已取得新的再审行政判决,认定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撤销了(2016)鲁09行终19号、20号行政判决。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已不存在,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三)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王西建筑公司是肥城市王西街道办事处王西村民委员会开办的村集体企业,公司名下的财产属于王西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本案所涉财产能否抵押应经由王西村农民代表会议表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管理性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西建筑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恒丰银行济南分行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无新的证据,不应提起再审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二)恒丰银行济南分行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该抵押登记行为不得撤销。即使本案的抵押登记行为存在瑕疵,恒丰银行济南分行也已善意取得了涉案抵押物的抵押权。王西建筑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问题。2019年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行再24、25号行政判决书,分别确认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7月8日做出的肥房他证王瓜店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以及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3年7月5日做出的肥城他项(2013)第220号土地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但依法可不予撤销。故上述两份行政判决内容并不足以推翻本案原审判决。且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完备,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恒丰银行济南分行在办理涉案抵押登记时,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综上,王西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本案二审判决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王西建筑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签收,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王西建筑公司其他申请再审事由提出时间超出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肥城市王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崇理
审判员 潘勇锋
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亚菲
书记员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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