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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亚龙、荥阳市海盈石料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亚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霖,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震,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海盈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方伟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荥阳市中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蒋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禹州市豫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梁北镇罗坡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张志远,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一审第三人:荥阳市龙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大堰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巫阳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康亚龙与被申请人荥阳市海盈石料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荥阳市中博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豫陶陶瓷有限公司、张志远、荥阳市龙泉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康亚龙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康亚龙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亚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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