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建设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豫黔,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杰,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召丹,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忠,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立新,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平,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戴杰、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聚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1.戴杰与张立新本就存在长期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大、笔数多、时间长,双方银行借款流水较大系客观事实,依法查清案涉期间的银行流水,对正确认定戴杰与张立新之间的欠款情况至关重要。但在双方欠款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却对同期张立新打入戴杰账户的款项不予审查,错误认定双方的欠款关系,给智聚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系严重事实认定错误。2.被申请人戴杰与智聚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张立新向戴杰的借款时间均先于戴杰形成善意相信的时间,与表见代理规定的情形不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且张立新也自认系其个人借款。即使按照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的表见代理,借款亦已还清。3.本案的借款如系公司借款,戴杰却对大额资金汇入张立新个人账户不持疑义,亦未到公司核实过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明显不符合常理。戴杰利用了张立新作为智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胞弟的身份,与其恶意串通,偷盖公司内部使用的二号公章,让智聚公司承担巨额的还款责任。4.二审法院将(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93号判决书)作为认定本案智聚公司向戴杰借款的依据,但本案判决前,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已对393号判决书中戴杰诉智聚公司的644万借款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调查,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疑,申请人亦向法院提交了该立案材料,但法院未予采信。
戴杰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具体理由:1.智聚公司对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数额只算进不算出,以偏概全,歪曲了客观事实。2.张立新作为智聚公司代理人对外借款的事实,已被多份生效判决所认定。智聚公司是本案的借款主体,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3.本案系民事纠纷,并不存在刑事犯罪。智聚公司所称公安局立案调查案件已经调查清楚,公安局已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聚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智聚公司与戴杰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问题。首先,智聚公司再审申请主张,《借款协议》及相关说明系戴杰与张立新恶意串通形成,《借款协议》上的二号公章系偷盖,损害了智聚公司利益。但智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2019年7月24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受理的戴杰、张立新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已被该局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筑南公撤案字(2019)61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其次,张立新作为智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张立莉的胞弟,公司对外经营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并持有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收取借款,并通过自己与高文燕(系张立新妻子、智聚公司财务人员)的银行账户还款走账,系当事人之间一贯的交易习惯,故戴杰有理由相信张立新的行为能够代表智聚公司。最后,智聚公司所主张的款项实际流向及用途问题,均为智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公司的外部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智聚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还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戴杰与智聚公司多年之间相互借贷,且来往款项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久,智聚公司仅凭借打款的银行流水不足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双方之间的借、还款情况,亦不足以证明智聚公司已还清本案案涉借款本金1663万元。加之张立新出具的《借款说明》中又载明“在2012年3月22日以前由我个人账户和我爱人高文燕账户转账给戴杰账户的所有款项,全部都是借款合同应该执行的利息款项”。在现无证据证明《借款说明》载明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智聚公司在2012年3月22日以前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综上,智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司 伟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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