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衍宏中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6号(万国大都会)。
法定代表人:肖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超,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海辉,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霏,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少色,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霏,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璟,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原审第三人:海南衍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6号(万国大都会)。
法定代表人:庄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庄秋冬,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第三人:海南升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华中路兴力商务大厦4A2。
法定代表人:肖琳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肖文平,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审第三人: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02栋。
法定代表人:郑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澄迈展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席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王敏,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再审申请人海南衍宏中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海辉、张少色、陈璟,原审第三人海南衍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秋冬、海南升辉实业有限公司、肖文平、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澄迈展创置业有限公司、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终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衍宏中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张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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