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忠,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梅,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建航,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卢意,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金忠因与被申请人郑建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金忠申请再审称,(一)因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在240万元以上。1.涉案专利获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颁发的金奖。2.根据证据显示,李金忠的每套家具销售价格为65万元以上,郑建航的被诉侵权产品每套价格为35万元,故李金忠每套家具可盈利30万元以上。2.有证据证明郑建航至少生产了8套家具,故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在240万元以上。3.为制止侵权行为,李金忠在一审中支付代理费15000元、公证费2000元,在二审中支付代理费10000元,再加上交通、住宿费用,故合理支出已近5万元。(二)二审法院的改判,有违一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没有体现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超过法定赔偿额。2.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违法或有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和新事实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情况下,随意改判赔偿数额,存在不当。3.李金忠的合理支出已近5万元,还需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万元。二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能覆盖以上费用。4.赔偿数额与侵权获利相差很大,无法制止侵权行为。请求本院:1.裁定再审本案;2.撤销二审判决;3.维持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有关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错误的主张能否成立。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家具套件,于2015年7月获得专利授权。此后,福建省莆田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即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处理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2月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郑建航停止侵权。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金忠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数额或是郑建航的侵权获利数额。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郑建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李金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郑建航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金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金燕
书记员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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