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福强,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旭,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霞,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畅,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福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福强申请再审称:(一)昆仑公司在招标时隐瞒真相,与刘福强签订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诉争出租房屋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昆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诉争出租房屋存在面积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刘福强有权行使拒绝给付房屋租金的抗辩权。双方就房屋租金没有协商,且诉争出租房屋面积不足给刘福强造成巨大损失。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认定刘福强未向昆仑公司交纳租金属于违约行为,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的租金数额缺乏事实依据,租金的计算方式应当根据面积、位置等因素衡量,不能根据简单的加减乘除计算。(三)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裁判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第三项并非昆仑公司的诉讼请求,刘福强亦未提出反诉,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裁判属于程序违法。(四)刘福强提交了(2019)黑06民终1255号民事裁定书作为新证据,并认为该裁定书亦属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形。(五)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而(2018)黑0604民初3765号判决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1月31日,本案一审判决论理部分却以该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未经当事人质证且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昆仑公司辩称:在签订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刘福强就已经知晓诉争房屋面积缺失,但其依然与昆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之前,昆仑公司对诉争房屋实际面积与房产证登记面积不符的情况并不知情。昆仑公司也同意据实收取房屋租金,但刘福强除了交纳第一年房屋租金外,一直以房屋面积缺失为由拒不缴纳租金。原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判令刘福强交纳调整后的租金、违约金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刘福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福强申请再审的理由,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二审判决未认定昆仑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系昆仑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刘福强承担2017年、2018年度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二审判决已经查明刘福强有延迟交付房租的事实,并且在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二审判决判令刘福强向昆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依据。但刘福强在本案中并未提出昆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反诉,二审法院对于昆仑公司是否违约不予审理认定,于法有据。刘福强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租金数额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刘福强提起(2018)黑0604民初3765号案件,请求减少租金并要求昆仑公司赔偿损失。该案于2018年7月2日受理。而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昆仑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刘福强对此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本案应以(2018)黑0604民初3765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中止审理,但并未明确提出应当减少的租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故二审判决根据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面积22709.36平方米和实际交付出租面积19169.58平方米之间的差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的租金单价,计算出刘福强应当支付的租金,并无不当。刘福强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昆仑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刘福强在本案庭审中多次主张以其垫付的非案涉房屋取暖费、制冷费抵扣案涉房屋租赁费用,且昆仑公司也同意在租金中将刘福强垫付的取暖费和制冷费扣除。二审法院为减少诉累,依照当事人对自身权利自愿处分原则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刘福强提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刘福强还提出(2018)黑0604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的作出时间晚于本案一审判决,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无法对该判决进行质证且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经查,二审判决引用(2018)黑0604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说明,昆仑公司认可刘福强少交纳面积缺失部分的租金,这是昆仑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本案审理范围并不包括昆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故(2018)黑0604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亦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刘福强提出的上述程序违法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福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福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琳
书记员黄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