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836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陈量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萍萍,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麒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庄
书记员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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