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双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禄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占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茵香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柯
再审申请人张双全、杨禄因与被申请人白占光、张茵香、白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双全、杨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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