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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8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润,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西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会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庆柱。
再审申请人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迁西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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