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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强、刘晶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2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强,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君,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晶辉,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文化广场综合楼1段1栋209号。
法定代表人:季官应,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世纪恒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库伦苏木。
法定代表人:郭文举,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世纪恒圆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安家皂村。
法定代表人:郭月宏,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思贤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市世纪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2-14号。
法定代表人:崔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红霞,女,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君,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季强因与被申请人刘晶辉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世纪恒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世纪恒圆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世纪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季强于2020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季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季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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