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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鑫明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吉虹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杨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晔,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明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玻幕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破终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明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裁定仅依据玻幕公司提交的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认定玻幕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玻幕公司在本案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交的其自行编制的企业2017年度、2018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显示的财产状况与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自行申报的财产状况及执行法院调查到的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玻幕公司对此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未接受鑫明光公司的司法审计申请,直接采信玻幕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作为认定玻幕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认定事实错误。二、玻幕公司具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二审裁定驳回上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者之一时,即应认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即使债务人证明其“资产大于债务”,但只要其不具有相应清偿能力,即可适用破产程序。本案中,玻幕公司拖欠鑫明光公司的债务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如期偿还,执行法院已经以“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应认定玻幕公司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受理鑫明光公司对玻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鑫明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裁定;2.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鑫明光公司对玻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玻幕公司提交意见称,玻幕公司资产大于债务,尚在正常经营,且持续盈利,不具备破产原因,请求驳回鑫明光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对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玻幕公司提交的其2017、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表明,玻幕公司资产大于债务,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二审法院对鑫明光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鑫明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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