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自由大路8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德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武,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陆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4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陆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郃中林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赛敏
书记员纪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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