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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
法定代表人:葛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和,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一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悦然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通一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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