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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六四一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557室。
法定代表人:胡英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六四一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第15号信箱。
法定代表人:丁健,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飞,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零九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六四一台(以下简称六四一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八零九零公司再审申请期间提交确认的地址依法向其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八零九零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八零九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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