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亮,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光,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其彬,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金光、赵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婧
书记员谌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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