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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关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清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蕾,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梅世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泷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鄂民终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梅世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再审。事实和理由:一、黄梅世诚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不应该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二审法院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开票先付款情形为由,认定双方通过行为对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属认定事实错误。福建泷澄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发票,黄梅世诚公司付款系为保证农民工工资及资料款的及时给付,保证工程不受影响不得已为之;未开票先付款仅是黄梅世诚公司对该几期付款先履行抗辩权的放弃。二、即使福建泷澄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亦不能免除其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以2015年6月5日黄梅世诚公司向福建泷澄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认定工期已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属认定事实错误。宽限225天工期,只能由黄梅世诚公司直接明确表达宽限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工程部无权代表黄梅世诚公司作出工期宽限许诺。工作联系函主要目的是督促福建泷澄公司采取措施避免工期过分迟延,并非对工期约定的变更。追究违约责任是发包人的权利,不能简单通过该工作联系函的内容推出对违约责任的放弃。三、福建泷澄公司应承担未按约定交付保证金、劳务工冲击办公场所、管理人员混乱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将黄梅世诚公司在退还保证金时未扣除未缴纳保证金、劳务工冲击办公场所、管理人员混乱的利息和违约金,认定为变更了保证金数额,放弃追究劳务工冲击办公场所、管理人员混乱违约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在没有证据以及黄梅世诚公司并未明确放弃上述权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推断黄梅世诚公司放弃上述权利是错误的。四、福建泷澄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不予调取证据违反法定程序。黄梅世诚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一、二期土建工程及一、二期消防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雷同,存在违法转包的事实,福建泷澄公司在一审起诉状、答辩状等均认可,这属于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二审法院对转包不予认定是错误的。案外人施玉郎与福建泷澄公司之间的财务账簿是证明二者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关键证据,黄梅世诚公司客观难以自行收集该证据,而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五、福建泷澄公司应承担延期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备案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定移交工程资料为协助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且福建泷澄公司享有履行抗辩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世诚·滨河壹号”二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福建泷澄公司应提交两份工程资料。黄梅世诚公司在对工程承担维修保修责任时,需有完整的工程资料备档供查,这也才符合工程惯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梅世诚公司在福建泷澄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也支付过工程款,这表明双方并未严格依照《补充协议》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2月3日竣工验收,至二审判决时已超过三年,二审判决判令福建泷澄公司向黄梅世诚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黄梅世诚公司应向福建泷澄公司支付未付的工程款及利息。黄梅世诚公司在明知工期即将届满,可向福建泷澄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向福建泷澄公司发函,要求福建泷澄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否则将按合同相关条款承担一切违约责任。这可以认为对工期进行了宽限。福建泷澄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日交房,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黄梅世诚公司将在一期工程中交纳的700万元保证金转入二期工程作为保证金使用后,未就该数额提出异议,其主张福建泷澄公司存在劳务工冲击办公场所、管理人员混乱等违约情形,应当扣除违约金,但其并未在700万元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这表明其也不认为对上述情形应当扣除保证金。施玉郎与福建泷澄公司之间即使存在账务往来以及两期工程间存在部分人员雷同,也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违法转包的事实,二审法院对黄梅世诚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妥。福建泷澄公司已按约移交了一套工程资料,其虽未移交第二份工程资料,但并未对黄梅世诚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而且黄梅世诚公司也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二审判决未支持黄梅世诚公司要求福建泷澄公司就延期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备案承担157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黄梅世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燕鹏
                                                      书记员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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