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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周继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遥,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继建,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云平,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邬宇龙,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冬庚,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博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冬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胡晓萍,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继建、黄云平、邬宇龙及二审被上诉人任冬庚、江西博邦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2019)赣民终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山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杨 春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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