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新街139号7层719室。
法定代表人:任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五岳,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宫沣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五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明宫沣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系大型家居产品卖场,以向商户提供物业服务、统一收银等其他服务并收取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为主要经营模式,并不销售产品。从涉案合同文本可以看出,产品销售商实为“米兰壁纸”;从交易过程考察,交易主要环节发生在消费者和“米兰壁纸壁布”门店之间,其仅以合同鉴证方出现在合同签署页,并以统一收银方出具收款财务凭证,不涉及任何销售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无事实依据。(二)销售商“米兰壁纸”经营人郭轶琨与商铺产权人西安秦沣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经营场地使用合同》,其与郭轶琨签订有《经营场地管理合同》。其统一收银后,一周内即及时将货款转付给经营人郭轶琨。这些证据均可证明其非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人。(三)王五岳基于同一购买行为、不同专利号提起的另外一起诉讼,原本只起诉了“米兰壁纸”经营人郭轶琨一人,本案一审时也将郭轶琨列为被告之一。这些情况也表明王五岳知悉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者。王五岳将其作为销售方起诉,实际仅为解决立案障碍。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予以推翻,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王五岳提交意见称,大明宫沣东公司实质参与了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与商户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大明宫沣东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实际管理者,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时,未尽到合理的日常监管和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大明宫沣东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2017年3月16日,王五岳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建材家具城三桥店负一层中厅南通道的“米兰壁纸壁布”门店,王五岳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订购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大明宫建材家居·三桥店购销合同》,随后向该店销售人员支付定金,并取得《缴款单》《大明宫建材家居三桥店签购单》及印有“米兰·壁纸”等字样的名片。2017年4月16日,王五岳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又到该店支付余款,取得《缴款单》《大明宫建材家居三桥店签购单》以及所订购的被诉侵权产品。前述两份《缴款单》均加盖有大明宫沣东公司印章。前述交易过程表明,公证所涉购销行为虽然主要发生在王五岳委托代理人和“米兰壁纸壁布”门店之间,但大明宫沣东公司参与合同签署、实际收取货款并出具收款凭证的行为,足以证实其实质参与了前述销售行为。由此,原审判决认定其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具有充分事实依据。大明宫沣东公司关于其仅为物业服务方和商场管理方而未涉及销售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大明宫沣东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供证据即便能够证明郭轶琨与商铺产权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其与郭轶琨之间亦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其实际参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的客观事实,并不因此而改变。大明宫沣东公司在收取货款之后一定期限内转付店铺经营人,属于其与店铺经营者处理相互之间财务事宜的范畴,其由此否认其为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者,理据不足。至于大明宫沣东公司所称王五岳明知涉案商品实际销售方系郭轶琨,对其提起诉讼仅为解决立案障碍的意见,不仅缺乏证据支持,且与王五岳原审期间的诉讼主张相左,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大明宫沣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大明宫沣东建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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