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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小龙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1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惠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小龙女蜜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黄文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百乐惠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桑园路与明山路交叉口。
经营者:李林。
再审申请人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小龙女蜜蜂园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百乐惠购物广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冠华
书记员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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