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负责人:田文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义,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省陆柒柒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655号附14楼1-3室。
法定代表人:刘七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骄,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陆柒柒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保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提请本院审查确认,并请求制作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请本院确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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