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布兰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内水果区B1街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新,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筠,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祈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南一路1号939。
法定代表人:周扬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新,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筠,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扬铭,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新,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筠,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布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兰泰公司)、广州市祈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和公司)、周扬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区别包括:1、涉案专利主机前部由上下两个垂直面与中间斜面组成,左边旋钮为圆形;而被诉侵权产品主机前部为中下部略为突出的弧面,左边旋钮为长方形。2、涉案专利主机顶部靠近前部中央有弧形鼓起,被诉侵权产品无该设计。3、涉案专利主机两侧面上方各有一斜面直线向下延伸至主机后部,被诉侵权产品无该设计。4、涉案专利调理杯杯盖中间有圆形凸起,把手呈‘7’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杯盖中间无圆形凸起,对应位置为内凹设计,把手呈‘C’形。以上区别中,一个按钮的形状设计、主机顶部和侧面的装饰线设计以及把手底端设计等差异都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且顶部弧形设计、侧面装饰线都仅仅是线条形装饰性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两者在主机面板上按钮的排列方式并没有发生变化,都是三个按钮排列在同一条水平线上。根据涉案专利公告授权文件,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主视图,通过整体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基本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点,两者局部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能改变整体的视觉效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百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予以再审。
布兰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百懋公司的再审申请。
祈和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百懋公司的再审申请。
周扬铭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百懋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百懋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均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主机整体大致为四棱台形,主机前部控制面板均有三个水平均匀分布的旋钮,调理杯杯体大致为圆柱形,杯盖为圆形。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涉案专利主机前部由上下两个垂直面与中间斜面组成,左边旋钮为圆形;而被诉侵权产品主机前部为中下部略为突出的弧面,左边旋钮为长方形;2.涉案专利主机顶部靠近前部中央有弧形鼓起,被诉侵权产品无该设计;3.涉案专利主机两侧面上方各有一斜面直线向下延伸至主机后部,被诉侵权产品无该设计;4.涉案专利调理杯杯盖中间有圆形凸起,把手呈“7”形;被诉侵权产品的杯盖中部无圆形凸起,对应位置为内凹设计,把手呈“C”形。本院认为,果汁机类产品一般均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但在主机和调理杯的具体形状、旋钮形状等各部位上均有较大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对这些部件的具体形状、各部位的设计均会有所关注。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主机前部及两侧的形状,旋钮形状以及调理杯杯盖、把手的形状设计存在的上述区别,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百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江建中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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