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仙游县人民政府、余清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吴国顺,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豪,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清华。
一审被告: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林飞祥,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仙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游县政府)因与被申请人余清华、一审被告连天红(福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天红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仙游县政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理由为:(一)原审笼统武断地作出查封合法结论,对该焦点问题不作评价实质上剥夺了仙游县政府的辩论权利。(二)原审认定“仙游县不动产登记薄采用电子介质,且电子介质为其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符合客观事实、基于查询数据来源于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薄的错误认识,依据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名义出具的《不动产信息证明》,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情况作出认定错上加错。(三)仙游县政府作出有偿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该批复已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连天红公司的财产权利已由物权转化为获得补偿的权利,且仙游县土地储备中心按此批复与连天红公司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并已支付了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对价,涉案土地使用权已于2016年3月31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4月12日纳入储备管理。因不动产整合期间电脑系统的问题致使涉案土地被错误查封的宗地共发现四宗,除涉案土地外,其余的误封各法院均已纠正到位。
余清华、连天红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以物权登记公示产生公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均已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土地登记是对连天红公司不动产情况的公示。仙游县政府主张其作出的有偿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审认定查封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仙游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仙游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郭忠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靖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