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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正云、陈玲娥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正云,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玲娥,女,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马金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江正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15-3地块。
法定代表人:江正云,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敖宁,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安波,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云根,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彩芬,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高仓村。
法定代表人:黄轶,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正云、陈玲娥、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盟集团)、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晓电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云根、陈彩芬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晓环保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正云、陈玲娥、东联盟集团、正晓电缆公司(以下简称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第96号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江正云等四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两审判决均存在明显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云根、陈彩芬之间多次借款还款,必须查清双方之间全部账目往来数据,才能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一审判决将双方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割裂,在采纳何云根诉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三案判决结果的基础上认定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江正云等四申请人自2012年8月15日起共偿还何云根1.779378亿元,二审判决认定江正云等四申请人共偿还1.772378亿元。实际上还款总金额204838750元,用银行流水账进行加减便可得出。何云根诉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三案判决,错误分割双方债权债务,本是错误判决。江正云等四申请人已另案提请检察监督,业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二、由于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割为四个案件审理,故江正云等四申请人偿还的部分款项未计入还款金额之中,必然不能抵扣部分本息。由于未将列入江正云等四申请人多付部分的金额计入还款金额,致使江正云等四申请人长期承担高额利息,导致何云根诉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三案中江正云等四申请人承担败诉后果。即使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何云根、陈彩芬退还多付部分,而江正云等四申请人多付的部分只能无利息退还。由于借款本金巨大,将造成江正云等四申请人高达5000万元的利息损失。三、一审、二审判决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系将双方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分割为四个案件的基础上得出,故必然错误。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能超过36%,故以按月支付利息的方式还款,则月利率不能超过2.4904%。而包括本案在内的四个判决,均以月利率3%合法为原则,故必然导致江正云等四申请人违法承担高额利息。认为月利率3%合法,系不懂财务会计原理所致。四、被申请人何云根、陈彩芬以经营高利贷为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偷税罪等,已由公安部批转云南省警方调查。被申请人何云根、陈彩芬以大量银行贷款所得资金等非自有资金高利转借给江正云等四申请人,并非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判决支付其违法所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江正云等四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主张的必须查清双方之间全部账目往来数据,才能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另三案错误分割双方债权债务是错误判决。本院认为,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其中,何云根根据江正云等四申请人出具的三份《还款承诺书》提起了三起民事诉讼。该三案已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二审判决,前诉业已形成,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该三案的判决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二、关于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主张的由于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分割为四个案件审理,故其偿还的部分款项未计入还款金额之中,致使其长期承担高额利息。本院认为,另三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均已经认定还款金额中包含归还本金和利息,另三案的借款金额既未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司法鉴定也明确排除了另三案借款的款项往来,另案三笔借款的“已付利息”问题应在另案中评判,原审对此不予处理,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主张的司法鉴定意见系将双方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分割为四个案件的基础上得出,必然错误。本院认为,针对云南平云司法鉴定所[2018]评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审判决分别从另三案利息的扣除、先息后本的还款计算顺序、“8536”和“3892”两个账户分别计算、借期内外利息的区分、严建川打入的400万元、超付款项的利息、510万元和466.2万元的计入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一回应,肯定了鉴定意见采用的计算原则,最终依据鉴定意见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四、关于江正云等四申请人主张的何云根、陈彩芬涉嫌犯罪,高利转借并非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行为。本院认为,2012年至2014年何云根多次出借款项,2012年至2015年期间江正云等四申请人陆续归还借款本息,后江正云等四申请人诉请返还超额支付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虽因民间借贷而起,但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判决将案由从一审判决确定的民间借贷纠纷纠正为不当得利纠纷,并作出相应判决,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综上,江正云、陈玲娥、东联盟集团、正晓电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正云、陈玲娥、云南东联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张能宝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海玲
书记员甄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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