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广品,男,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秋民,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兆瑞,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顾广品、孙秋民因与被申请人顾兆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广品、孙秋民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合伙财产范围错误。除原判决认定的合伙财产外,另有三人合伙建造的东二层四间、两间西厢房、西二层四间、西一层一间,3号、4号大棚、沙滤池等,亦属于合伙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二)原判决对附属物补偿款159366元的分配错误。根据补偿协议,附属物补偿款总额为159366元,根据顾广品、孙秋民的合伙比例,应共分得106249元,而非原判决认定的2691.5元。(三)顾兆瑞恶意侵占11年的海域承包费,该款项属于合伙财产,应按比例予以返还。(四)本案中,顾兆瑞多处陈述与事实相矛盾,有失诚信,原审法院应不予支持,原判决有违司法公正。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顾广平、孙秋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针对顾广品、孙秋民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原判决是否错误认定合伙财产范围
在原审过程中,顾兆瑞、顾广品和孙秋民无争议的合伙财产为房屋九间、海参池和小船。自2005年6月30日至2015年5月10日间,三人与顾强六次签订《海湾租赁合同》,其中均约定三人将顾家学堂后黑石口浅滩已建的海参养殖湾17.33亩租赁给顾强经营,三人提供房屋九间和船只一艘。顾广品、孙秋民并无证据证明三人共同经营其他财产。《海湾租赁合同》的内容与三人共同认可的合伙财产范围能够相互印证,原判决据此认定合伙财产范围为房屋九间、海参池和小船,并依合伙比例进行分割,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顾广品、孙秋民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合伙财产,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所主张分割的财产为合伙投入的财产或者系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但除上述三人共同认可的合伙财产外,顾广品、孙秋民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他房屋及大棚等设施为合伙财产。合伙期间,孙秋民为会计,顾广品亲属为出纳,支取费用需三人签字,顾广品、孙秋民提交记账凭证证明合伙财产用于建造其所主张分割的房屋及设施,但又称财务支出与合伙财产无法一一对应,其提交的航拍图以及关于房屋设施所处地理位置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房屋及设施为三人共同合伙建造。因此原判决认为顾广品、孙秋民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无不当。
二、原判决对附属物补偿款的分割是否有误
根据顾兆瑞与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西港区建设指挥管理部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范围实际大于本案所涉及的合伙财产。因此,其中附属物补偿款应是针对整个拆迁范围内所有附属物的补偿。顾广品、孙秋民未能举证证明合伙财产所涉及的具体附属物及其价值,故其关于原判决对附属物补偿款分割有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海域承包费是否应按比例返还顾广品、孙秋民
本案当事人均同意并认可由顾兆瑞向蓬莱市大季家镇山后顾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顾家村委)交付海域使用费。依约定,顾兆瑞于2006年至2016年从合伙收入中支取款项共11次,每次2799元,称用于缴纳海域使用费。顾广品、孙秋民并无证据证明顾兆瑞存在未实际向顾家村委缴纳该笔费用的事实,因此其关于顾兆瑞侵占合伙财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三人与顾家村委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三人承包经营相应海域,并交纳承包费,故向顾家村委缴纳海域使用费系合伙应承担的共同义务,因而顾广品、孙秋民向顾兆瑞交付的海域承包使用费份额已不属于本案可以分割的合伙财产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认为顾广品、孙秋民无权要求顾兆瑞返还,并无不当。
顾广品、孙秋民关于顾兆瑞陈述自相矛盾,缺乏诚信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顾广品、孙秋民另提出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缺乏证据支持,亦不能成立。
综上,顾广品、孙秋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广品、孙秋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晓旭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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