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黄土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水海子果林水库。
法定代表人:邓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庄,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富新路104号。
负责人:邓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庄,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金庭小区L(13)幢1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阮利昆,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一审第三人:宴烜奎,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再审申请人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豫公司)、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豫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豫公司、华豫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申请人主张抵扣工程款的两笔债务的发生原因及还款来源进行明确认定。华豫公司通过以房抵款的方式,代实际施工人宴烜奎向水泥供应商丁翔峰支付水泥款1367672元,以及华豫公司为宴烜奎借款履行担保义务而支付的本息1632608元,均是在本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形成,且各方约定在云建公司施工项目结算中充抵工程款,因此应当纳入本案工程款结算。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个人合伙角度,二审判决以宴烜奎的行为未经阮利昆同意而否定工程款抵扣,违反了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从表见代理角度,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宴烜奎是云建公司的代理人;从实际施工人角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是华豫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华豫公司代宴烜奎承担的债务应当抵扣工程款。此外,无效合同不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豫公司、华豫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抵扣工程款的问题。从申请人主张抵扣的两笔债务的性质上看,不能证明系因案涉工程产生,不能排除系代晏烜奎偿还的个人债务。华豫公司与水泥供应商丁翔峰以房抵款1367672元,该笔款项只有晏烜奎签字的抵款说明和案外人与华豫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原始的材料供应凭据及结算依据,不足以证实为涉案工程材料款。华豫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的“丁翔峰《情况说明》”,仍然不能证明晏烜奎与丁翔峰之间存在真实的水泥供应关系及欠款数额,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华豫公司代宴烜奎归还云南略聿公司的借款本息1632608元,虽然该借款系用于归还新平县太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晏烜奎欠付的材料款95万元,但晏烜奎除案涉工程外,还承包了其他工程。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华豫公司对于案涉工程系由晏烜奎和阮利昆出资,共同借用云建公司资质实际施工的事实明知,二审法院对此法律关系也予以了确认,因此不存表见代理的问题。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看,大部分款项均由华豫公司支付给云建公司,再由云建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二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即华豫公司明知晏烜奎和阮利昆系共同借用资质,内部有利润分配的约定,双方尚未结算并存在争议,且晏烜奎与华豫公司之间还存在其他工程施工关系的情况下,对华豫公司向晏烜奎付款的性质进行严格审查,排除个别付款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云建公司主张对尚欠工程款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对此进行了明确并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华豫公司、华豫分公司也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将工程款利息表述为违约金不当,但不足以因此导致本案进入再审。
综上,华豫公司、华豫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司 伟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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