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棠路2号恒大·海口湾一期项目8号楼一楼A(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家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长华,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亮,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喜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延海,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万宁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通往神州半岛公路南侧(海村路口东侧南段)恒大双海湾项目营销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林业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兵,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长华、王志亮、张喜春、葛延海及一审被告万宁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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